QYLZ2017020
各镇(民族乡)人民政府,市公安局、市市场监管局、市城综局:
《连州市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。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。
连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年6月1日
连州市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
为贯彻落实《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(国发〔2013〕37号)和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》,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,根据《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<清远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攻坚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粤环〔2017〕91号)及《清远市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》(清商改办函﹝2017﹞6号)的要求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工作任务
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,全面管控散煤污染,实现城市建城区域内“无煤化”。一是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料煤炭等高污染燃料,2017年8月底前,取缔所有固定场所的散煤销售网点;二是加强联动执法,市场监督管理牵头成立综合执法队伍,依法对生产、储存、经营、使用劣质煤炭及煤制品的单位进行查处,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联动执法。
二、组织机构
成立连州市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(具体名单见附件,整治工作结束后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自行解散),统筹组织协调整治工作,研究解决整治中遇到的问题。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张雄锋同志任组长,市公安局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市城综局相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。
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,负责落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,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。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兼任,成员由市公安局、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市城综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(不联合办公)。
三、任务分工
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成立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,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,组织指导成立由市场监督管理、公安、城管等部门组成的综合执法队伍,依法对生产、储存、经营、使用劣质煤炭及煤制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处理,取缔政府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所有散煤销售网点,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。
市公安局、市城综局负责配合成立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,按管理权限及分工,履行监管职责;同时,指导对口业务部门依法对生产、储存、经营、使用劣质煤炭及煤制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处理;加强对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。
各镇(乡)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,按“属地监管”的原则,严格落实政府及职能部门监管职责,按照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清远市规范查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(清府办[2015]63号)及《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<清远市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清单(2015)>的通知》(清府办[2015]14号)的职责分工,依据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产品质量法》及《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组织综合执法队开展辖区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,全面管控散煤污染,实现政府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“无煤化”,依法对生产、储存、经营、使用劣质煤炭及煤制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处理,2017年8月底前,取缔所有散煤销售网点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。开展散煤污染整治专项行动,全面管控散煤污染,实现政府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“无煤化”,有利于进一步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量,改善空气环境质量,提升全市人民生活水准。各镇(乡)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,提高认识,要切实把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和重点工作,摆上重要议事日程,狠抓落实,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。
(二)强化领导,精心组织。各镇(乡)人民政府要自觉履行属地管理职能,在市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整治工作,确保专项整治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。
市公安局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、市城综局等职能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及分工,履行监管职责;同时,加强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和指导;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履行商改后续监管职责,各司其职、各负其责,同时又密切配合,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。
(三)加强沟通,及时报送。各有关监管部门在整治中遇有新情况、新问题,要及时向市直业务对口部门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。请市有关单位及各镇(乡)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联系人:陈海强,联系电话:6637021,邮箱:lzgs6623600@126.com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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